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9]7号 1999-01-29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对广播电视系统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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