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4]37号 2004-03-0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38号)下发后,部分基层局反映不予处罚案件在CTAIS中一律适用一般程序,影响了工作效率。 由于市局38号文件下发时CTAIS简易处罚程序尚未设置“不予处罚”模块,为此要求不予处罚的案件一律适用一般程序。现CTAIS升级后简易处罚程序增加了“不予处罚”模块,为此,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下列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新办税务登记初次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政策不了解而造成逾期申报,但在限改期内改正的; (二)个体双定户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能够在申报期结束(基层国税局接收到银行发回扣税信息)后次日起3日内主动改正的; (三)新办企业逾期办理税务登记,但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四)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但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五)申报期后由于填报数据错误进行二次申报形成的逾期申报。 对于上述不予处罚的案件,在CTAIS中,可按简易程序的“不予处罚”直接进行操作。同时,口头或书面友情提示纳税人注意遵守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并就纳税人有关涉税行为进行辅导,督促纳税人加强税法学习。对上述1、2项违法行为,应当向纳税人申明如再次发生此类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下列在CTAIS中有违法记录,但不是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不得给予处罚: (一)实施远程申报的纳税人,由于网络系统的原因,纳税人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成功而实际未成功的; (二)实施银行扣税的双定业户,在申报期内银行存款余额足以扣税,但由于网络系统原因使扣款不成功的; (三)由于税务人员CTAIS操作失误造成企业迟申报的; (四)税务机关税种核定有误造成的逾期申报; (五)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清算领导小组接管,造成迟申报或未申报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对上述不得处罚的案件,在CTAIS中按简易程序的“不予处罚”直接进行操作。 三、对其他由于纳税人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征管法规定“可以处罚”条款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仍要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在CTAIS中打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不予处罚的原因及依据,并就纳税人有关涉税行为进行辅导,督促纳税人加强税法学习,申明如再次发生此类行为,税务机关将给予处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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