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0]10号 2000-12-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农业税收的征管制度,根据《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税字[2000]7号)的规定,全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和浙江省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现就新章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和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省厅统一规格和格式,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刻制,刻章前必须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刻制后报省厅农税局备案。 二、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规格:直径为4.2厘米的圆形章,章上所制内容为:浙江省XX市(县)财政局农业税收票证专用章。此专用章每所一枚,各县(市)按所属财政所的顺序分别编号1—N(市辖县级区经市财政局同意也可刻制,名称为浙江省XX市XX区财政局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 三、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的规格:边长为2.5厘米的方章。章上所刻制内容为:浙江省XX市(县)财政局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此专用章每财政局一枚(市辖县级区经市财政局同意也可刻制,名称为浙江省XX市XX区财政局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 四、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和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自2001年1月1日使用。原用于农业税收征收的“浙江省XX市(地区、县)财政局农业税收票证专用章”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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