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10]286号 2010-07-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新修订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启用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规定的开具程序为纳税人办理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浙地税函[2008]494号第一条中的“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修改为“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删除“涉外税管理分局”。第二条第(三)点中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增加“并加盖公章”字样。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单位须按照总局规定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度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随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见附件2)报省局(税政二处)备案,没有发生此项业务的亦须报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并注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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