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2]99号 2012-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培育技术市场,规范和促进网上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把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以下简称网上技术市场)建设成为全国集聚各类市场主体最多、技术交易规模最大、交易机制最为完善的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打造成为集聚科技成果的“洼地”、科技成果交易的品牌“高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速的“快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网上技术市场主体 1.鼓励技术成果开发主体、受让主体、中介服务主体、风险投资机构主体、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主体等各类主体,以实名制的方式,注册参与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成果交易等活动。探索引进网上技术市场多元化投资主体,培育和扶持市场化运营主体。 2.培育创新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围绕新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技术改造等,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公布技术需求,采购技术成果;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主体公开采购技术成果,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合资合作的创业活动。 3.增加有效供给。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要求,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按照市场导向、企业需求,组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增加网上技术市场的有效供给。 4.发展中介服务。引导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创造服务品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联盟,推进技术供需的有效对接。 5.政府引导市场。科技、经信等部门要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推进科技成果公开、组织科技项目招标、公布各类科技报告。打破部门和系统行政垄断,实行政府采购和事务外包,培育和扩大市场。 二、健全网上技术市场体系 6.统一网上技术市场的品牌、管理制度、交易规则、数据标准,实现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网上交易服务与网下交易服务相结合、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相结合。 7.完善和提升网上综合技术市场,着力健全市场功能,强化市场监管,集聚技术信息,实现供求交互,加强网络环境建设,提升后台服务,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8.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等的需要,培育建设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网上专业技术市场。 9.各县(市、区)可依托网上技术市场对现有的分市场进行整改、完善,经审批同意后建设一批服务当地块状经济发展的网上专业技术市场。 三、强化网上技术市场功能 10.强化信息交互功能。依托网上技术市场,集聚与交流产学研技术供求信息。建立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国内外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其他科技网络平台的信息交互,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强化搜索功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服务。扩充信息交互内容,加快专家信息库建设,建立技术与人才供求、技术与资本对接的网上平台。 11.强化技术交易功能。鼓励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投资融资、科技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技术市场注册并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形成中介服务链,提供配套、完善、强大的交易服务。引入第三方支付的合法主体,提供技术成果交易结算服务。 12.强化协同创新功能。充分发挥网上技术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走“让企业家、产业界出题,由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破题”的技术协同创新之路。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网上技术市场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鼓励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创新需求发包、广大科技人员和中小企业承接众包。科技部门可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征集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凝练重大专项主题并由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创新。 四、规范网上技术交易 13.各技术交易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技术交易。 14.技术交易主体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规范技术交易行为。技术出让方应当是出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技术受让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15.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登记。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诚实守信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合法取得服务收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真实反映交易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并对交易方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要积极协调技术合同的履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串通一方欺骗另一方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予以处理。 16.各级科技、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要加强对技术交易的监督管理,对技术交易中的非法垄断技术、虚构技术成果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对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骗取认定登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监管。定期检查技术合同和交易记录,监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行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18.加强对网上技术市场的执法检查。科技部门牵头,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依法惩处技术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受理并妥善处理有关网上技术交易的举报投诉。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帮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19.建立技术交易的信用制度。落实信息管理责任制,技术供求等各类信息的提供、审核和发布实行实名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开展技术交易的信用评价,鼓励交易方和中介方诚信交易,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交易方和中介方,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予以指正、注销网上交易主体等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网上技术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支持 20.实行交易补贴。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实现转化产业化的项目,市、县(市、区)经审核可按技术合同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产业化经费的补助,省科技厅从成果转化专项等资金中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对本地从事评估、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网上技术交易。 21.开展绩效评价。建立网上技术市场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在网上技术市场从事交易、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和市级市场、县级分市场、专业市场业绩进行评价考核。省级每年对网上技术市场建设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奖励性的工作经费补助,工作先进的设区市每个补助100万元,工作先进的县(市、区)每个补助50万元;对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专业市场,每个奖励30—50万元,重点用于专业市场的工作条件改善;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个奖励30—50万元。 22.落实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凡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应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推广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中介工作或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兼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3.推行政府采购。政府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将有关评估、论证、咨询、验收以及网上技术市场信息采集、平台运行、数据更新、系统建设等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向其购买服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专业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考核,并给予适当奖励,加快培育技术市场,规范和促进网上技术交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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