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出口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进[2007]52号 2007-3-13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6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10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