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进[2007]52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出口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13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企业出口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进[2007]52号      2007-3-13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6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级各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24号)规定,结合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本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5年10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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