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公益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基[1997]12号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之和。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如已达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已按《公司法》改制的企业,其公益金的提取,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至10%(不包括10%)和小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来计提公益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如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但董事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可按小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来提取公益金; 3、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如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董事会决定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企业不得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 请知照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 月 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