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管站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9]229号 1999-7-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农村乡电管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县(币)农电局成立电管总站,对各乡电管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统一使用的,县(市)电管总站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农村电管站计征企业所得税,各项税前扣除标准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征税管理办法执行。 三、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费用扣除问题 农村电管站电工经费结余、综合电价结余,低压电网维护费结余用于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不贷的费用支出,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于资金及供电线路状况等方面原因,农村电管站不能每年都进行供电线路改造(维护),对其利用综合电价结余进行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从1999年1月1日起每两年为一个限期(以前年度的累计余额应并入第一个限期统一计算),凡在两年内用于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的,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就其限期结束后的余额并入年终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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