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日本购入一台设备(我公司已做固定资产管理),按购货合同:我公司在支付设备价款之外再按生产量的比例支付给设备供应方(日本)使用费。请问这种设备使用费,我公司是否可做为费用进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贵公司虽然将购进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贵公司以后期间按照生产量支付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属于固定资产租赁的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对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划分不能只看签订的合同的形式,而要看其“实质”。 《租赁会计准则》规定,一项租赁是认定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性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给了承租人而作出判断。如果一项租赁实质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样的形式,都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根据您以上问题判断,该项固定资产应该属于融资性租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是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的;但所提取的折旧费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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