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07年11月销售一批货物并于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单位未进行认证也未做帐。今年2月购买方将这批货物连同发票一起退回我公司,发票已超过90天认证期,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对贵公司提问的购买方超过90天认证期未进行认证也未做帐,将货物连同发票一起退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据此,购买方取得的非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退回不能按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退回的未进行认证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因此销售方贵公司也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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