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买了一个价值五十万元的古董花瓶,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在所得税上有怎样的规定?如果以后我们将其出售,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古董花瓶,在账务处理中,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但一般不计提折旧。 税务方面,目前尚未有国家统一规定。但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宇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7]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企业购买古董花瓶涉及的税务处理,还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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