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法虽然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既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全部转回,企业就不应确认,或者说企业未来能转回多少,本期才可确认多少,这也是谨慎性的表现。 例、立仁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间每年应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25%,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首先,经过判断,未来5年内企业有足够的利润弥补该亏损。则2008年可以全部确认100万元的亏损,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2009年 借: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2010年 借:所得税费用 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 2011年 借:所得税费用 1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万元 延伸分析:假设企业在2008年亏损100万元,经预测在未来五年内应税利润只能弥补80万元,则2008年的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0万元 另外,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四、对上年度错误科目的调账处理 1、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特别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日后得到证实的事项,另外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对于不影响上年损益的错账,可直接调整相关科目。 3、对于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损益,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的账项。 4、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金额调整损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按比例分摊法”,分摊率=审查出的错误金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 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 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 期末产品成本结存成本)。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