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1986]11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11-26
摘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作废] 鲁政发[1986]119号 1986-11-26 注:本细则作废,参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鲁政发[1986]119号        1986-11-26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在我省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各种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三条列举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外,下列车船给予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税。

  二、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

  第八条 新领登记执照的车船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执照或恢复行驶的当月起计税,当月不满十天的,免征当月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车船用途变化和新增加车船时,应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确定其应纳的税额。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可根据税源情况确定,分别按季、半年、年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科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座以下每辆
座至座每辆
座至座每辆
140
160
180
200
包括电车、通道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0 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二轮每辆
三轮每辆
轻骑每辆
60
80
36
含摩托型三轮汽车
机动三轮车 每辆 12  
机器脚踏车 每辆 8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三轮车 每辆 6  
板车 大板车每辆
小板车每辆
10
4
 
畜力驾驶 双套以下每辆
双套以上每辆
6
12
 
自行车 每辆 4  

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吨
501吨至1500吨
1501吨至3000吨
3001吨至10000吨
10001吨以上
每吨1.20元
每吨1.60元
每吨2.20元
每吨3.20元
每吨4.20元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11吨至50吨
51吨至150吨
151吨至300吨
301吨以上
每吨0.60元
每吨0.80元
每吨1.00元
每吨1.20元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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