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135号 1997-08-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法规,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法规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上述法规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法规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对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法规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法规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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