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98号 2003-07-3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函[2009]4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网上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量在50份以上的,均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指区、县国家税务局,下同)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并提交《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暂由各局自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的,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软件。我市推荐参加总局测评且测评合格的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名称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服务单位区域资源划分情况表》附后。 三、纳税人将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的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税务机关除按国税发[2003]7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将最终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纳税人外,还应同时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对通过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进行整理并单独装订成册,且应根据《认证结果通知书》中认证相符发票清单的发票排列顺序装订,每25份装订一册(仍使用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规定的《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五、各局应做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宣传工作,并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同时要求软件开发服务单位做好认证软件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附件: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表》(略) 2.我市推荐参加总局测评且测评合格的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名称(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服务单位区域资源划分情况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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