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52号 2005-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贯彻意见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0号),对于供电环节实行预征增值税的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的预征率暂定为2%。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分公司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后,汇总上报上级公司。罗湖区国家税务局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当月传递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三、有关《传递单》、《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