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98号 2005-11-24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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