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00号 2008-09-0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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