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680号 2008-12-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库存原材料(商品)所含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8]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库存的货物、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取得抵扣凭证,应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给予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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