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4]47号 2004-06-17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2008]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通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0号文的规定,对本市目前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标识,按规定做好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审核比对工作。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次清理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清理检查后,将书面总结报告和清理检查开始及结束时两个时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资料(盘片形式)在7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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