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 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生产企业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此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其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并在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关于核实进出口货物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2)和《关于核实外汇核销有关情况的函》(附件13),核实其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由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通过正式文件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企业提出申请,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逐级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报关进口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登记、申报、核销免税进口料件,并打印相关报表、免税证明,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时随其他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账)册的出口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办理手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手册核销时应根据《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或《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及相关的报关单(如进料征税报关单、出口报关单(进料料件退换)等)计算应调减的进口料件金额。应调减进口料件包括剩余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和因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料件。 如果企业能清楚核算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按企业实际结算价格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的调减金额,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报关单上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后计算扣减金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发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因故发生退运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单证证明开具流程 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相关电子表格,与手工填写的相关纸质证明一起报送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并在纸质证明上签字、盖章。相关纸质资料必须按规定归档保管以备查。 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区、分局和龙岗宝安所辖各基层分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1.收入规划核算处的职责 负责“免抵”计划的编制、“免抵”调库指标的统筹管理、通知国库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2.直属税务分局的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政策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引及业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查询和“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维护; (3)负责“免、抵、退”税应退税额退库计划的编制和退库指标的管理;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 (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收入核算规划处。 3.宝安区局、龙岗区局的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各基层分局的“免、抵、退”税工作,对各基层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培训等。 (2)负责汇总各基层分局“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上报。 4.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免、抵、退”生产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受理“免、抵、退”申报、延期申报核准、审核审批、检查、单证证明的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2)报送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到直属税务分局; (3)“免、抵、退”税预警、评估和后续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流程及岗位职责 1.审核审批流程 (1)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并将已审结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传递给直属税务分局。 (2)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直属税务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将其相关电子数据提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收入规划核算处的分配计划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将清单交收入规划核算处,同时将清单抄送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收入规划核算处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清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2.审核审批岗位及职责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按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程序,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根据“免、抵、退”税管户数量设置一到两个税源管理科进行“免、抵、退”税管理,并合理配置“免、抵、退”税岗位人员。每个税源管理科都应涵盖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岗位。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各岗位职责如下: (1)认定管理岗 负责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录入并提交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 (2)申报受理岗 ①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给出口企业; ②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③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通知书销号及督促企业补缴税款; ④“两表衔接”业务的出口退税导数异常批号查询及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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