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10]11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30
摘要: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110号        2010-06-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