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保期内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0-12-14
摘要:2010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个人取得保期内因未出险而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个人取得保期内因未出险而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因此,个人取得因保期内未出险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