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0
摘要:股权转让,系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动,系转让股东与受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让与股权的私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专门规定。

  五、表象型股权转让合同

  实践中,基于对赌所约定的股权回购可归入此类纠纷,另外,公司收购股权或股份、股权让与担保也归入本部分一并梳理。

  1.关于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对赌

  对赌协议,包括涉及股权回购约定的协议,都是投资者为解决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运用的合同工具,针对股权回购,协议通常约定将目标公司将来一定期间内是否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是否成功上市等作为股权回购条件。审判实践中,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对赌协议基于回购条款发生争议时,绝大部分以股权转让纠纷的案由进入法院。对于此类争议的解决,除了应关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还应关注对公司组织层面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避免当事人的约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1 投资人与股东的对赌

  (1)回购条款系本约抑或预约的认定,审查要点如下:

  ①若回购条款明确约定股权回购的主体、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则应认为双方已就股权回购达成合意,构成本约。

  ②若无上述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应认定回购条款为预约,相应的义务与违约责任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予以认定。

  (2)回购期限的认定及未在回购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后果,审查要点如下:

  ①回购条款对回购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原则上认为,投资人要求股东或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应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而合理期限的判定应结合行权的可行性、时间间隔、股权价值波动等因素,在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作个案的判断。

  ②投资人未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的,原则上认为,在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投资人依回购条款主张回购的权利即告消灭,回购义务人仍需按约履行义务,同时,回购义务人可就投资人逾期行权导致的损失主张违约责任。

  (3)股权回购价格的调整,审查要点如下:

  股权回购条款多约定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对前述金额是否需要调整,特别是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保护上限的规定予以调整存在争议,此问题也会与“名股实债”问题相交织。在当事人针对高风险的项目投资作出较高回报约定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的以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款对投资回报予以调整,应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根据当事人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

  1.2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根据《九民会纪要》第5条的内容,对此问题的审查,不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要点如下:

  ①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②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投资人的诉请。

  1.3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当事人的对赌

  股权回购本质上系股权转让,在回购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当事人的情形下,回购义务的履行受到《公司法》对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优先购买权等的规制。

  2.关于公司收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应当或可以收购股东股权或股份,在此一并讨论。

  2.1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权的义务,审查要点如下:

  ①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其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值得关注的是,《公司法第二次修订草案》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前述第一种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②起诉的期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起诉。

  2.2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该条也对例外情形作出规定,审查要点如下:

  2.2.1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收购股份。收购股份后,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2.2.2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①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②股份有限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或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需注意的是,此两种情形均系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3.关于股权让与担保

  为实现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当事人双方通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即为确保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债务人(股权转让人)通知公司股权变更情况、配合公司将债权人(受让人)变更为公司股东,若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再配合公司将债务人(转让人)变更为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审查要点如下:

  ①若合同双方约定,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将债务人(转让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若合同双方约定,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将债务人(转让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股权的,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根据《民法典》法律行为效力部分的规定认定,并参照《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处理。

  ③若合同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尚未通知公司股权变更情况,且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严格来说,此种情形,不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受让人)要求债务人(转让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应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可予支持。

  ④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⑤合同双方在让与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第三人。

  需收集的案件要素具体信息

  以上述审查要点为线索和路径,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应关注如下案件审理要素具体信息,并在重点关注双方诉辩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案件应查明的事实:

  1.普通的股权转让合同

  (1)转让人义务的违反:未依约协助公司内部变更、未依约协助办理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2)受让人义务的违反:未依约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是否涉及国家监管

  (1)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评估程序、交易场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商投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是否存在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3)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获批;若未获批,原告是否仅针对生效的报批义务条款提起诉讼。

  3.涉公司控制权转移、公司资产转移的股权转让合同

  (1)涉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是否与公司法冲突、注意审查转让人的主合同义务。

  (2)涉公司资产转移的股权转让合同:区分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判断股权转让目的是否为获得公司资产。

  (3)以获得公司资产资质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目的是否为获得公司资质、行政批准是相关项目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4)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合同”:公司为“转让人”的应识别真实转让人、公司为“受让人”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抽逃资本的情形。

  4.表象型股权转让合同

  (1)关于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对赌:区别对赌对象从而对法律后果做出区别认定、注意识别“名股实债”的情形。

  (2)公司收购股权:审查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关于股权让与担保:区分是否完成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或股权变更登记、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股权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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