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8
摘要:  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含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

  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含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值税企业并未实际负担,请问该笔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由于免征增值税后不再计提销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产品成本。“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中包括这批捐赠药品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因此企业不应按照30万计入捐赠支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