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含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值税企业并未实际负担,请问该笔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由于免征增值税后不再计提销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产品成本。“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中包括这批捐赠药品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因此企业不应按照30万计入捐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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