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以下四种情况: 情形一: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 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原本打算出口的货物,已经计入了出口库存账中,但最后实际并没有出口,而是在国内进行销售。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同一张进项发票中部分货物用于出口、部分用于内销的,也属于该情形,可就用于内销的部分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情形二: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 通俗来讲,是指外贸企业已经出口货物,但出口货物属于取消退税率的商品,或由于企业违反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等特殊原因,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而是应该按照规定像在国内销售货物一样缴交税款,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情形三: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 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为国内销售,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情形四:出口退(免)税办法发生变更的 根据政策规定,外贸企业申请变更为生产企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税,企业应在批准变更前将之前出口的全部货物按免退税办法申报退税,未申报的,可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 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可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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