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0]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8
摘要:在市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市财政和市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10]2号     2010-01-18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19]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

  (一)区(县)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在各区(县)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区县财政和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在市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区(县)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市财政和市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认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时间要求

  所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0年3月3日前,将《通知》规定材料,报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市级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2010年3月31日以后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应按上述审批程序,采取随报随受理,分期分批认定的办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