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预警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预警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预警任务的完成进度、核实处理质量、错误信息的修改、反馈结论的执行等。具体包括: (一)已产生的预警任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已审批的调查核实结论是否真实; (三)已审批的调查核实结论和调查核实意见是否一致; (四)已审批的调查核实意见描述是否清楚; (五)已审批需补税的调查核实结论,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自查补税或补充申报方式申报需补缴税款; (六)已审批需移交的调查核实结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七)经核实需要修正的错误信息,是否按规定已修改。 第十四条 考核期。按照预警工作考核内容确定考核期限。 (一)预警任务的完成进度,按照预警信息的产生发布期,确定预警考核期。 1、属季度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发布预警信息后第二个季度的最后一天; 2、属半年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天; 3、属年度发布的预警信息,考核期为每年2季度的最后一天。 (二)核实处理质量、错误数据的修改、反馈结论的执行,考核期为核实反馈结论最终审批生效之日起30日后。 第十五条 考核方法。依托省局税收预警系统和一户式查询系统,采取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预警级次逐级实施考核。 预警任务处理完成情况按照不同的预警周期,在各考核期通过省局税收预警系统采取系统自动和人工抽查方式考核。对预警任务处理完成进度和需补缴税款处理采取系统自动方式考核,对核实处理质量、错误数据修改采取人工抽查方式考核。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处理完成率、预警任务处理正确率、需补缴税款处理率、错误数据修正率等。 (一)预警信息处理完成率:日常考核按照预警信息核实反馈最终审批日期统计各预警属期在考核期内处理完成率;重点考核根据省局目标管理重点考核时间安排,按照各预警指标考核日期和核实反馈最终审批日期统计本年度处理完成率。 日常处理完成率=各预警属期的预警信息在各考核期内处理完成户项/各相应预警属期的预警信息户项x100% 年度处理完成率=考核年度已处理完成预警信息户项/年度内各考核期产生的预警信息户项x100% (二)预警信息处理正确率:对处理完成的预警信息,通过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 处理正确率=抽查无问题户项/抽查总户数x100% (三)需补缴税款处理率:对已反馈审批核实需补税的预警信息,通过预警系统自动实施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 需补缴税款处理率=需补缴税款实际处理户项/核实需补缴税款总户项x100% 需补缴税款实际处理户项:是指通过自查补税方式已申报需补税款或拒不申报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户项。 (四)错误数据修正率:对各考核期已反馈审批核实不需补税的属相关涉税信息错误,需修正的,在限办期内修正情况。通过抽查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和重点考核。 错误数据修正率=抽查不需补税户项中错误数据已修正户项/抽查因数据错误不需补税户项X100% 第五章 税收预警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税收预警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编写税收预警需求;分析、监控、考核各级别预警信息产生原因和核实处理质量。 第十七条 省局税源管理处负责全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完成进度和红色预警信息核实处理质量及核实结果执行情况的分析、监控、考核、通报;市、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全部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完成进度、核实处理质量及核实结果执行情况的逐级监控、考核、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税负、税种、行业等的预警指标建立、预警信息的分析、监控,逐级考核相关税种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完成进度、处理质量及核实结果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加大预警信息监控、考核力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预警任务分配、核实、反馈的相关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要强化预警信息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注重对预警信息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的分析,归集整理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各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管理建议,以此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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