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江税稽处[2021]11号 2021-4-9 鹤山市B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9日对你公司2009年5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09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使用虚假的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公司、与对方企业无货物购销、伪造交易资金又进行资金回流等违法手段,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1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8,524,512.22元,税额16,749,167.48元,价税合计115,273,679.70元)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实地调查现场图片、物业公司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 3.吕J凤询问笔录 4.通过纳税申报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鹤山市B贸易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申报表、财务报表。 5.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全景一户式模块水电查询截图。 6.社保缴纳查询明细 7.代理申报人员询问笔录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深圳市H实业有限公司等案件的协查函》(深税一稽协[2020]C00002号)、赵J团伙案件资料清单 9.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深圳市H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K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涉税进销项数据等纸质资料及电子光盘 10.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资料 11-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资料 12.取证发现的集团开票收点数及手续费表、涉案企业收入明细表 13.广东S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J初的讯问笔录 14.《起诉书》江检公刑诉[2019]81号 15.《刑事判决书》(2019)粤07刑初87号 16.大洋公司系列虚开案取证发现的与本案相关上下游企业取证的资料 17.大洋公司系列虚开案涉案人员讯问、询问笔录 第1-3项证据证明,你公司虚假登记,你公司属于S集团相关负责人利用公司员工身份证开具的空壳公司。 第4-7项证据证明你公司没有销售收入及水电费发生,没有为员工缴纳过社保费,没有仓储及运输,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显示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异常。 第8-9项证据证明下游企业的稽查部门已经发现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第10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资金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第11-13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资金的回流和按点数收取、支付开票手续费。’ 第14-17证据证明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为他人虚开交易的内幕、过程、发生情况等,你公司实质上是S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成立的“假企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2009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1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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