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2012-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条款修订]为规范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税屋提示——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1),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将所有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管道运输业务。对有疑点的应安排两名以上(含)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税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 第十条 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可随纳税申报向主管国税机关一并申请办理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实行按月申请、按月审核。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 (二)申请所属期内管道运输服务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的,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在审核纳税人申请退税过程中,重点审核《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对有疑点的,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还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税政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还税源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应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巡查。重点查验以下内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一)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与其他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是否能正确核算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 (二)查看管道运输计量设备记录的输出流量数据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市州国税局应在每年一季度,组织专班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清算情况统计表,撰写清算报告,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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