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个税税率与房屋来源的关联性

来源:东南商报 作者:陈爱红 施周 人气: 时间:2012-12-18
摘要:合同约定购房者承担个人所得税,但买房的张先生发现这笔个人所得税与普通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相差了10多万元。张先生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今年年初,张先生通过中介向市区的余女士购买一套二手房,房价约为60万元...

      合同约定购房者承担个人所得税,但买房的张先生发现这笔个人所得税与普通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相差了10多万元。张先生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今年年初,张先生通过中介向市区的余女士购买一套二手房,房价约为60万元。买房时,余女士说契税证掉了,张先生看了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主确实是余女士。于是和余女士签了购房合同,交付了5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张先生承担。

  正在张先生等中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中介公司发现,余女士的房屋是继承所得,余女士的母亲是以购买房改房名义取得房屋产权的。如果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当初购房与现在售房差价的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按合同约定由张先生来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话,他所要负担的税额不是普通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1%税率)的几千元税金,而是因房屋系继承所得之后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10多万元税金。

  张先生说,他根本不知道房屋是余女士继承所得,虽然合同中写明了个人所得税是他承担,但这和余女士房屋再转让所要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两码事情,而余女士当时也没有说清楚。余女士认为,既然合同中写了是由买房的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就应该承担这笔税金。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起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对房屋属于余女士继承所得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房屋的性质系继承所得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与涉案房屋作为普通二手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相差达10多万元,张先生对约定的与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大误解,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余女士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

  点  评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施周律师:税率多少与房屋的来源有很大的关联性。无论是特殊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一般的个人所得税,其收益人都是出卖人,所以纳税义务都应该是房屋的出卖人,但现在的房屋买卖实践中,往往出卖人都在合同中将这个纳税义务转嫁给房屋的买房人,由买房人承担,加大了买房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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