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还是没有明确的解释。2010年7月底,CTAIS2.0系统补丁升级后,所得税业务模块增加了“2009年企业清算所得税”这个新模块,至此,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从政策层面到实务操作层面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涉税处理体系。原来,虽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但由于CTAIS2.0系统没有相关的录入申报模块,因此,对于需要清算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户在注销时实际上仍然没有办法进行清算。现在,由于所得税清算申报模块已升级到位,而且系统也会对需要办理清算的所得税户在注销时进行监控,清算所得税申报才开始进入实际执行阶段。 然而,由于实务操作经验较少,政策宣传辅导不够,2010年7月以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工作并不顺利,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不少企业在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时,对清算所得税的概念理解模糊不清,混淆清算所得与经营期所得,清算申报表填写随意性强,清算期间随意填写,有的清算期间居然只有1天,不少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都是零申报,等等。为此,笔者特意将相关清算所得税政策与实际申报实务结合,对清算所得税申报相关知识进行整理解析。 一、相关政策 二、清算条件 居民企业在什么条件下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这须要结合财税〔2009〕60号文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税函〔2009〕676号文件进行理解。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 对于第二点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对于第3点,由于不属于居民企业,不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我们不予讨论。 (三)根据《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国税函〔2009〕676号)文件中对于注销登记模块的操作实务的说明,不同的注销原因会有不同的注销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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