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于企业来说,和其它各种费用一样,都是企业的一种支出,在法律充许的情况下,当然是缴的?为此,有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税,更有的企业通过偷税等违法手段少缴税款,但是却有不少的企业由于对税法理解不深,因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于税法赋予的权利也没能很好的利用,以至于糊里糊涂的多缴了税款。 其实要想不缴冤枉税,首先就要从加强财务管理,只有这样,用足用好税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这是每个企业必须具备基本功。有些企业可能连本身应该享受的权利都没有享受到,但却采取违法手段进行偷税等活动。最终却可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各额。即:应纳税所各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这里所说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里要特别注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内容是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而不是实际发生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比如有些费用虽然是企业的实际支出,但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象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分红等是不充许税前扣除的。还有目前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只能在规定标准内扣除。另外,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要按法定的使用期限扣除,而不能在投入使用时一次扣除。这些都是需要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加以注意的。 在这里重点要说的是,由于企业对税法的不准确的理解或财务制度不健全,使企业本该享有的权利而因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到。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生商品购销行为没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比如,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而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入帐。或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在购进原材料等商品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了普通发票。,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那么你所发生的此项支出,就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了普通发票,你也无法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按规定只有取得了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费用支出没有取得凭证或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如企业发生业务招待支出,而没有索取发票。企业发生运费支出,而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这些都是企业经常发生的,尤其是一些以家庭为单位投资的企业容易发生这类情况,在他们看来,反正是自己花钱,要不要票无所谓,其不知,只因为不要发票,就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还有,公益性捐赠是企业可能发生的行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如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渠道进行捐赠,并取得相关的凭证是可以按不同捐助对象按1.5%、3%、10%、30%或全部税前扣除的了。这就是要符合如下规定:1、要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受赠单位进行捐赠。而不是企业直接向受赠单位进行捐赠。2、要取得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团和国家机关,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三、应该扣除而没有及时扣除的费用很多的费用扣除都有一些规定,有一条原则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比如,现行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数都实行直线法扣除,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平均扣除。如果在应申报扣除的年限内,而不申报扣除。在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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