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2013-12-27
一、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试点实施之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从试点实施之日起。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起、止时间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试点通知的上月倒推12个月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已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尚未生效期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试点实施前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及《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执行。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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