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东莞地税局 作者:黄楚涵 冯文美 人气: 时间:2015-01-04
摘要: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 走出去 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 走出去 战略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式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东莞市顺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确认和抵免
(一)境外所得抵免概述
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运用这项政策,企业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本国税款与已纳境外税款的差额,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二)抵免类型
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类型。
1.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3.税收饶让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议(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议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125号文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地区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一)非境内注册中资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条件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居民身份认定的两种形式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其获得的来源于境内符合规定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性质的款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管理
(一)境外所得范围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适用而取得的所得;2.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在中国境外中彩、博彩等取得的偶然所得;6.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得。

(二)境外所得申报方式
1.代扣代缴: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者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2.自行申报: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纳税。外派人员的境外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所得的,外派人员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三)境外所得申报时限
1.扣缴义务人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经中国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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