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东莞地税局 作者:黄楚涵 冯文美 人气: 时间:2015-01-04
摘要: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 走出去 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 走出去 战略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式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东莞市顺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

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

“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形式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东莞市顺应新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提供对外投资精准信息,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在本期专栏里,东莞市地税局将通过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解读,以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同时加强税收服务与管理,支持企业海外做大做强,促进东莞市对外经济发展。

问题一:什么是“走出去”?
从广义上,“走出去”战略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的战略取向。

狭义的“走出去”战略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的发展战略。

问题二: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国内税收政策,应注意那些事项?
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国内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申报政策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其中,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以消除双重征税为目的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二是用于判断境外子公司在我国是否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管理政策;三是为打击恶意税收筹划而在国内法中列明的各项反避税条款。

同时,企业应当注意履行以下义务或遵循有关规定:1.履行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义务;2.履行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义务;3.履行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申报义务;4.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资本弱化规定;5.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风险管理规定;6.用非货币性资产向境外出资时,是否可适用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问题三:“走出去”企业履行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义务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走出去”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情形之一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企业如能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上述38号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该公告规定。

问题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熟悉当地的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便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熟悉当地财务、会计规定,以便正确核算、准确计税,避免因财务、会计处理不当造成涉税风险;3.熟悉国际税收惯例,以便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维护并争取涉税权益的最大化;4.树立国际税收意识,在涉税跨国所得的处理方面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减少与所在地税务当局发生争议和规避不必要的税务检查;5.如果投资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还要熟悉税收协定内容,以便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权益;6.了解当地涉税公共环境,注意寻求社会各界包括政界和税务中介的涉税支持和服务;7.与国内税务主管机关保持常态化的联系,以便获得适时的咨询服务和涉税事务援助。

问题五:“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
答:“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收入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

实践中,中国居民企业经常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不可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1.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但未取得相关缴税凭证;2.在境外属于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款;3.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又未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解决争议。此类在境外“自愿”多缴的境外所得税在中国不可获得抵免;4.多层投资架构的情况下,最下层的境外子公司是第三层以外的子公司,不可适用间接抵免。

问题六:“走出去”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吗,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点?
答:境外工作人员有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所得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如果企业承诺为员工负担因被派至境外工作而需在对方国家(或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风险就会被转移到企业身上,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根据税收协定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对可抵免的税额提出了一些条件。例如,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本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实践中常有以下境外所得税税款可能无法获得抵免: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提醒
“走出去”企业应保存完税凭证
“走出去”企业应注意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保存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当企业将员工派往境外工作之前,应熟悉当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同时,依法享受当地个人所得税和协定的优惠。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