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 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 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 中央 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 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 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 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 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 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 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巳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2015年01月03日 税 屋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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