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1-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将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汇总填写;财务报表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三、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实际开业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有效期起,可不为季度初。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57号)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4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中提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具体含义 本公告所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指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要求已实行“批量扣税”的简易申报方式,不在本次公告范围内。 二、公告中提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申报的税费 本公告所指企业申报的税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公告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申报期限 目前,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每月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规定,我局下发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57号),要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下发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再区分税种全部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法定假日按规定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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