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进行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进行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特别说明: 1、销售对象明确为“机器设备”,不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钢结构件); 2、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前提是必须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是指合同或协议中应单独列明销售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金额,发票开具时应分别选择其适用的税收分类编码。 3、安装服务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安装过程中耗用的外购材料、配件、安装服务外包费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适用税率计税。 2、如果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应按混合销售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例: 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自产机器一台并提供安装,分别核算销售及安装服务,机器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安装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当月购买原材料不含税金额50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安装领用原材料不含税金额50万元。 ⑴安装服务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银行存款 12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 1000.00 其它业务收入——安装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9.00(1000*13%+100*9%) ⑵安装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安装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①借:银行存款 123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 1000.00 其它业务收入——安装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3.00(1000*13%+100*3%) ②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 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6.5 2、同例1,但甲公司未分别核算销售及安装服务销售额,机器及安装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100万。安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借:银行存款 124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机器设备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00(1100*13%) 销售与安装费未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143-65=78万元 销售与安装费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1)安装费按一般方法计税: 139-65=74万元 2)安装费按简易方法计税: 133+6.5-65=74.5万元 由此可见,从节税的角度讲, 1)将销售与安装费分开核算是首选方案。 2)将销售与安装费分开核算后,对安装费是否选择简易计税的判断依据为安装费所耗用的材料进项税是达到安装费金额的6%;如果进项税额偏低,建议采用简易计税。 至于其中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我们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从业务环节开始入手进行分析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加我们微信18932917013讨论。 (作者:翟秀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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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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