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一家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咨询:企业向一家建设集团公司采购设备并由对方提供安装服务,对方仅向自己按9%税率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是否准确? 真实案例 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设备为非自产设备,购进设备时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后,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之嫌。B公司如此税务处理是否准确? 案情分析 B公司主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同A公司签订的合同既包括供热系统设备、环保系统设备等货物销售,又包括设备安装这一建筑服务,B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针对同一个客户A公司,属一项销售行为,两者间具有关联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B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其向A公司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此项业务全额按照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种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服务部分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或者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服务部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另外,假如设备生产方直接向A公司销售设备,则应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设备生产企业先将设备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转售给A公司并提供安装服务时,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有所减少。 风控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结合其主营业务、是否分别核算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等因素,准确开具发票,避免适用税率错误而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以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对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应一并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以提供建筑服务为主的纳税人,则应一并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已按照兼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分别核算的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建筑服务部分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或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提供建筑服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对A、B公司来说,应在合同签订环节,提前考虑相关问题。B公司购入合同所需设备时,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给A公司时仅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并无差错。但对于采购方A公司而言,企业设备采购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后期增值税税负可能会上升。因此,交易双方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后续的采购合同中,对专用发票开具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经济纠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林建华 李桐 李芬芳) 2021年05月0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一品税悦”总结:以提供建筑服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并安装,如何开票和纳税,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可以以全部金额统一开具税率为9%的建筑服务的发票。 方案二: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服务部分可以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 方案三: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安装服务部分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普票和专票都可以),简易计税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 关于兼营 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多种经营。 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也就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特别注意,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的说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的说法是: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的说法是:按照主业缴税。 本文来源参考:中国税务报、晶晶亮的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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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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