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笔者阅后是一惊一喜。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完全可以换一种更规范平实的表述,这也有利于纳税人对文件的理解。 惊过之余便是喜了。财税〔2017〕37号重新定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之“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之前关于“销售发票”的定义。 财税〔2012〕75号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止,将近五年之后,财税〔2017〕37号终于一锤定音。 终于等到你,虽然有点晚。其实财税〔2017〕37号发布后,笔者除了一惊一喜,还有点感慨。营改增之初,各地口径和解读也是满天飞,总局也算是看不下去了,逐步出台新政平息争议,虽然有些政策迟迟未予明确,比如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转让能否适用行文中只出现“不动产”概念的相关文件也一直未见释疑,还有拍卖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动产等如何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也一直在“请示”之中。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像“土地争执税”,各地政策纷繁各异,到最后大家似乎已然接受成为事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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