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7]4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08
摘要: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6号         201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遵照执行,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税屋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税屋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行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 质量控制体系包含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资产评估业务受理;

  (五)资产评估业务计划;

  (六)资产评估业务实施和资产评估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当有适当的记录。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资产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

  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使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 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使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

  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并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产生和任职条件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控制体系;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意识。

  除本指南外,首席评估师的职责权限有其他相关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要求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法定评估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征对每项资产评估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评估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二)评估业务实施中的协调和沟通;

  (三)按照程序报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四)组织复核项目团队人员的工作;

  (五)合理利用专家工作及工作成果;

  (六)组织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并审核相关内容;

  (七)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

  (八)组织处理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九)组织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技术专长;

  (二)具备审核业务所需要的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审核工作的客观性。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审核工作底稿;

  (四)综合评价项目风险,提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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