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6]37号 1996-0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件,已明确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1995年初,财政部制定了财预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按该文件规定的精神,执罚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告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既不能按比例计提,也不能直接退付国库收入。各级税务部门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因此,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和[80]财税字第50号《财政部关于干部、职工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同意提给奖金的函》中有关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199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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