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8]9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30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和省政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各项具体要求,实行车船税优惠政策办理备案制,推行纳税人办税“最多跑一次”;要通过强化部门配合、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办税和业务联办,让信息跑网路,纳税人不跑路。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8]983号         2018-9-30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实行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战略在车船税政策上的具体体现。为将优惠政策贯彻好、执行好,提高精准落实效率,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和精准应用度。《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范围既包括节能乘用车、商用车,也包括新能源汽车、船舶,范围大、覆盖广、产品技术标准多;执行对象既包括新《目录》公告后目录所列节能、新能源车船,也包括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涉及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各级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对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宣传,鼓励消费者提高节能环保意识,绿色消费、节能消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和车船税代收代缴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优惠政策的应用,提高优惠政策兑现的精准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优化办税服务,提高优惠政策办理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和省政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各项具体要求,实行车船税优惠政策办理备案制,推行纳税人办税“最多跑一次”;要通过强化部门配合、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办税和业务联办,让信息跑网路,纳税人不跑路。各级税务机关和代收代缴义务人要分别做好对金税三期系统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交强险平台、保险出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制定有效应急预案,保证各系统运转顺畅,连接畅通,运行安全,为优惠政策落实落地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三、强化分析和信息比对,防范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直征部分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车船税收入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季度统计分析工作,并以半年为周期对车船税征收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向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本地区征管情况、存在问题特别是优惠政策落实存在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多部门联合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季向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符合优惠条件的船舶登记数据信息,为税务机关开展信息比对提供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数据信息,开展享受优惠政策车船销售、登记、征免数据与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比对,定期开展对征收和代征工作的检查,防范征管漏洞和假票,切实将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厅

2018年9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