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5号 2018-12-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在现行免税购物限额内享受相关政策。 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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