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公司员工王老师的父母年事已高,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家庭十分困难,2018年12月份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临时支付王老师补助金6万元。 会计人员在当月入账的时候,会计账户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风险 支付王老师补助金若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账户,需要代扣个税,并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其实,完全可以将生活困难补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既免征个税,也不用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政策 ①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③《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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