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35号 2003-05-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葛洲坝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洲坝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属的2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葛坝集团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葛洲坝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葛洲坝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 葛洲坝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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