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无增值税明显低增值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提问 国家税务局福州市税务局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转发《关于做好无增值税明显低增值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榕税财行便函[2020]1号)第二条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可分别按照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此条规定,提出以下三点问题: 1、此条规定是否在项目土增税清算中可适用? 2、是否适用发文之前尚未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3、文中提到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可分别按照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是否为可选择折算也可选择不折算? 部门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处理完毕 回复意见 为了合理确定无增值明显低增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问题,在测算项目整体税负率时,可以选择榕税财行便函[2020]1号第二条规定的地下车位(库)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摊方法。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上述的地下车位(库)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摊方法,也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于 2020-03-20 17:27 回复 诉求人 福州某地产公司 诉求时间 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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