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8
摘要: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21]22号       2021-7-28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发[202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连续1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稳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缓解了收入分配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上一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是在2017年12月1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需要再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备案等做了具体规定。

  1.具体标准。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2.调整时间。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3.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备案。各市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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