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21]22号 2021-7-28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发[202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连续1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稳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缓解了收入分配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上一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是在2017年12月1日,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需要再次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备案等做了具体规定。 1.具体标准。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2.调整时间。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3.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备案。各市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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