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20号提案的复函 宁税函[2021]44号 2021-7-2 九三学社宁德市委员会: 《关于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面貌的建议》(第2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惠及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规定,对于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的,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规定,市政府及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老旧小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并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反映有关的政策诉求和建议,以更好地推动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面貌。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特此函复。 分管领导:李勇明 联系人:施文侣 联系方式:0593-299128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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