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函[202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20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2
摘要: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规定,市政府及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老旧小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并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反映有关的政策诉求和建议,以更好地推动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面貌。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220号提案的复函

宁税函[2021]44号       2021-7-2

九三学社宁德市委员会:

  《关于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面貌的建议》(第2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惠及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规定,对于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老旧小区改造的,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资产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部门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规定,市政府及市税务局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各项惠及老旧小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并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反映有关的政策诉求和建议,以更好地推动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面貌。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特此函复。

  分管领导:李勇明

  联系人:施文侣

  联系方式:0593-299128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